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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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bet-365手机版法制办公室现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8年5月24日前登陆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bet-365手机版法制办公室政务外网(www.ln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    箱: lnfzblfec@163.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412房间。

  邮政编码:110032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经费、资产、服务以及节能等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集约利用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关事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完善相关经费开支标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严格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机关运行所需要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并适时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编制本级政府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及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确保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只减不增。

  第九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政府机关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接受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分类制定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采购、入库登记、保管清查、领用交回等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科学配置、高效使用机关资产。

  第十三条  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办理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相关规定。

  禁止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严格核定面积。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超过核定面积或者闲置,以及因新建、调整和机关撤并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安全、使用状况进行检查,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对因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全等原因确需大中型维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第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登记、指定停放、节假日封存、公务标识、台账管理等管理措施,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运行费用单车核算。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与财政、公安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数据共享。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集中办公区应当共享后勤服务资源,不得重复建设和配置。具备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后勤服务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机关提供专业化服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接后勤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事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予以推广使用。

  政府各部门与社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做好服务合同履约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机关应当按照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务接待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会议规定和标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减少会议开支。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培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机关运行经费、资产、服务和节能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风险或者管理疏漏的,应当及时向被监督检查部门发出风险预警提示或者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等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机关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经费支出、机关资产、节能管理等统计报告制度,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并将统计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配置、使用、处置机关资产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维修办公用房的;

  (三)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或者拒交应腾退办公用房的;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机关的节能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运行经费由我省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的其他机关和单位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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