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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信息来源:辽宁日报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8日

  5月7日,从沈阳市人社局获悉,沈阳市印发《关于规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从5月1日起,沈阳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其中个人缴纳的部分,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最高为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60%。

  据了解,沈阳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工资总额。对全年一次性计发的工资总额,应在实际发放下月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平均分摊到全年。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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