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鞍山市政府采购工作推出“双放开”新举措,即放开政府采购目录内集中采购限额30万元以下、县(市)区10万元以下项目的计划审批工作和放开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含30万元以上)支付过程中政府采购监管环节审核,实现方便、快捷采购。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方便、快捷采购,充分满足采购单位工作需求,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bet-365手机版办公厅所转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以及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放管服”会议精神,鞍山市从6月1日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是放开政府采购目录内集中采购限额30万元以下、县(市)区10万元以下项目的计划审批,由采购单位按内控和财务制度自行组织采购;二是放开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含30万元以上)支付过程中政府采购监管环节审核,即取消《政府采购及招标工程专项资金授权申请书》的填报、审批,由采购单位根据履约验收情况及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直接支付或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的支付程序执行。
此次政策放开和落实既符合国家和省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政策要求,也充分体现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