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意见箱是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接收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监督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平台。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级政府及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可通过本意见箱举报:
(一)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二)未及时、全面公开本级政府及部门出台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三)未公开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的;
(四)未公开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等情况的;
(五)未公开本部门办事内容、依据、程序、时限、服务承诺、监督途径、行政救济等事项的;
(六)未公开本部门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的;
(七)未公开本部门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和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的;
(八)未公开本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的;
(九)未公开本级政府及各部门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政府采购项目目录及实施情况、重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财政信息的;
(十)未公开涉及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的;
(十一)未公开涉及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的;
(十二)未公开本地区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的;
(十三)未公开本地区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十四)未公开本地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十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时限内给予答复的;
(十六)对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的;
(十七)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未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理由或告知理由未告知行政救济渠道的;
(十八)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十九)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十)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二十一)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十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可通过本意见箱提出。
四、本意见箱不受理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无关的内容,对恶意留言将自动屏蔽。
五、请认真填写表格内容,留下真实名称、联系电话、邮箱地址等信息,以便调查、回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