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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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草案)》意见处理情况

 

  (一)意见:立法要有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充分参与。   

  处理情况:纳入到第八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和第九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残疾人、老年人、媒体代表等社会各界参加的社会监督员队伍,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意见:城市应该建立起由市长牵头、副市长主抓的无障碍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处理情况:纳入到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社会基本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意见:利用经济杠杆加速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处理情况:纳入到第十四条:“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可以采取财政奖补、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措施,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贫困残疾人家庭有无障碍设施改造需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其对住宅相关设施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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