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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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意见处理情况

 

  (一)意见: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应明确。   

  处理情况:《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此已有规定,为避免重复,故未予采纳。   

  (二)意见:饮用水水源责任单位是环保部门,不是供水单位的责任。   

  处理情况:纳入到第二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涉及的水源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意见:供水单位因饮用水污染停止供水,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饮用水污染属于突发事件,无法做到提前通知用户。   

  处理情况:纳入到第十九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集中式供水管理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发生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和扩大,并在两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意见:一个单位负责管理多个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议统一办理一个卫生许可。   

  处理情况:纳入到第七条第二款:“两个以上二次供水设施由一个单位负责管理的,应当合并办理一个涵盖多项二次供水的卫生许可。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同一管理单位逐项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   

  (五)意见:用户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可能受到污染时,可以要求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   

  处理情况:纳入到第十四条第三款:“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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