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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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日寿:新条例没有关于房地产以及其他资产类的司法鉴定评估做出明确的分类,正常的资产类司法评估与一般的传统意义上的评估有很大的区别,并非传统意义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所能胜任,需要机构具有相应级别及司法鉴定资质,从业人员也需要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人资质才能更客观合理的对项目做出鉴定,本身司法鉴定人就是对我所属行业里的从业人员里选拔出素质能力及从业时间等一系列情况满足的人员,可以说都是行业里的精英,司法鉴定本身是一项崇高的工作,需要具有高素质人才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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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航:现行的司法鉴定案例对公、检法的审判业务的顺利进行、社会稳定及以及政府的公信力做出了巨大贡献。目前,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我们认为应把四大类以外的业务类别,重新进行概念及名词解释及介定,并归入到物证类司法鉴定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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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卓鹏:对(五)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建议进一步明确会计、评估、工程等司法鉴定规范,借鉴其相关理论并结合司法程序和司法要求来制定司法会计、司法评估、司法工程的执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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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明礼:第三条司法鉴定事项包括:(五)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会计、评估、造价等专业作为司法鉴定中的重要组成,为公检法等部门解决社会矛盾提供了重要技术参考,可否在新条例中将此类专业予以明确。从实际工作看,司法会计等鉴定是建立在物证(发票、合同、账簿、机器、房屋土地等经济类物证)基础上展开的,为了顺应时代发展变化,建议扩大“物证”定义外延,是否可以将会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纳入“物证”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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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仁祥:1.建议删除第三条中"司法鉴定事项包括:(一)...(二)...(三)...(四)...(五)..."。原因:"司法鉴定事项"不是定义的形式,在条例中也没有针对具体"事项"的规定。另外,"司法鉴定事项"由最初的几大类已经扩展到多项(已经许可),实际中的司法鉴定也可能是综合性鉴定项目,分类没有意义,而且容易遗漏,也不利于长期发展。2.第十三条建议修改为"鉴定人应当符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二)...(三)...","应当由其拟执业所在的鉴定机构凭相应证明材料提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登记申请"合并到第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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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巍:草案第三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事项包括: (一)——(四)环境损害; (五)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建议将(五)修改为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参见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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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玉华:借此空间提一点想法,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起到了鉴定前的预防和鉴定后的核准,同时制止和避免伪鉴和滥鉴的现象,现在辽宁省这样的机构不多,属于新生事物,我们辽宁华顿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咨询服务中心成立近半年,受理几百件咨询和专家出庭质证,法院采信效果很好,法院也非常希望我们成为他们的入围单位,但希望我们有一个上级主管部门,这将对我们不断学习充电和业务主管指导非常重要。为此,希望在《条例》中体现专家辅助人的作用,谢谢省主管部门予以协调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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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姬:1.明确司法鉴定人的许可条件,并应提前明确培训计划,不能无休止的等待岗前培训,导致技术人员长时间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2.既然按照行政收费,那么对应的鉴定机构就应该可以进行自主银行开户和纳税,从而保证其资金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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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锋:我建议,一是对四大类鉴定事项尤其是物证类进行明确定义,按照明确的定义采用“含”和“限”的方式对现有司法鉴定业务进行归类管理;二是对各个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机构准入条件明确限制,包括场地、设备、实验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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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锋:同时,为了将司法鉴定进行统一管理和利于鉴定行业发展服务司法公正相结合,对物证类司法鉴定所含的三个类别(文书、痕迹、微量物证)结合社会的发展状态进行重新名词解释,并可采用“含”和“限”的方式对四大类的鉴定业务进行限制,同时规定对应的准入条件,依照准入条件对相应的机构和鉴定人进行综合评审,加强日常检查管理,如微量物证(含建设工程或含质量检查)、文书鉴定(限司法会计)等。如此,既保留了长久以来司法鉴定发展的硕果,又对司法鉴定行业进行了统一规范的管理,有利于司法鉴定行业的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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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锋:微量物证是指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份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按照此,建设工程、产品质量等鉴定是完全符合该定义的;又如司法会计鉴定是对会计账簿进行的鉴定活动,而会计账簿又属于文书的一种;再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结合了声像资料、法医物证、微量物证、痕迹为一体的一个综合性的鉴定项目,根据鉴定事项将其对应划分分类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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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锋:从司法鉴定业务分类的角度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后来由司法部环保部联合发文规定的环境损害类,统称为四大类。各个省进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许可工作,多以较容易理解的行业名词作为业务分类的名称,例如:建设工程、司法会计、机动车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但是,就其鉴定工作的方式方法来说,大多数的行业名词的分类均可以列为物证类,即是运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检测方法等,对于案涉物证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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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锋:在《(草案)》中,将原人大决定中规定的“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和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改为“自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和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则应对“自有”含义进行说明,方可体现立法的科学严谨性。依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对于实验室设备的要求可知,机构的设备应属于完全控制、完全支配使用并在机构的实验场所范围内使用,故建议按照此定义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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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赟:1.希望文件当中将四大类之外的鉴定类型(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造价、会计等)也明确纳入司法鉴定管理范围内,以便于统一规范化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将司法鉴定行为定性为法定行为,进一步规范其具体程序,明确鉴定程序步骤不得随意取舍,或随意简化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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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旭:希望对于在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这四大类之外的鉴定,例如会计审核、资产评估、工程质量鉴定等方面的鉴定,进行详尽的介绍以及分类划分,以方便更好的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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