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从抚顺市民政局获悉,从7月1日起,该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提标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现行标准调增4.5%。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57元提高到582元;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12元提高到535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现行标准平均调增8%。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县农村低保标准调增8.5%,由年人均纯收入3703元提高到4018元;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调增7.5%,由年人均纯收入4039元提高到4342元。城乡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2018年,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调增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确定。据介绍,按照新标准重新核定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的低保金、供养金,核实工作将于6月末结束。7月份将按新标准核定的低保金、供养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