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7日,《辽宁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辽政办发〔2017〕135号,以下简称《规划》)经省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该《规划》是由省民政厅起草,以综合防灾减灾为对象编制的省级重点专项规划,是“十三五”期间我省防灾减灾工作发展的蓝图。为便于各级党委、政府等相关单位和广大群众更好的理解《规划》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规划》编制的依据和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4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提高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保障,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和《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牵头,32家有关部门配合编制了《规划》。
二、《规划》的主要内容
《规划》共分为前言,现状与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大项目建设,保障措施等六个部分。从回顾到设想,从思想原则到任务目标,从项目抓手到落实举措等多个方面详尽细致的阐述和部署了我省“十三五”时期综合防灾减灾工作。
三、《规划》总结分析的现状和形势
“十二五”时期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1】健全体制机制,形成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合力。
【2】坚持预防为主,增强防灾减灾救灾基础能力。
【3】完备应急体系,提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4】宣传教育常态化,提升全民防灾减灾知识。
“十三五”时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形势:
【1】灾情形势复杂严峻。
【2】综合防灾减灾基础依然薄弱。
【3】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
四、《规划》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确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正确处理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到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着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相适应的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协调发展。
【2】预防为主,综合减灾。
【3】依法应对,科学减灾。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规划目标:
【1】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2】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市制定本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3】建立并完善多灾种综合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时效性和社会公众覆盖率显著提高。
【4】完善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推进乡镇、村储备点建设。建立健全应急运输机制,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
【5】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明显增强,防灾减灾知识的社会公众普及率显著提高,实现在校学生全面普及。
【6】新创建100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200个“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确保每个城乡社区拥有1名灾害信息员。
【7】提高重要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害设防水平,特别要有效降低学校、医院等设施因灾造成的损毁程度。
五、《规划》制定的主要任务和重大项目
八项主要任务:
【1】完善防灾减灾法律制度。
【2】健全防灾减灾救灾机制体制。
【3】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与风险综合防范能力建设。
【4】加强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
【5】加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能力建设。
【6】加强工程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7】加强科技服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
【8】加强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四项重大项目:
【1】自然灾害综合评估服务系统。
【2】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3】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4】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普工程。
六、《规划》落实的保障措施
四项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2】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3】加强人才培养,提升队伍素质。
【4】加强跟踪评估,强化监督管理。
文件链接:bet-365手机版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