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重点民生工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我省下发了《bet-365手机版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工作,该《通知》对帮扶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统筹提高不同群体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发挥政府调控职能具有重要作用。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3个方面内容,具体为:
(一)关于提标幅度。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别平均提高5%以上。按照加强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低保救助与扶贫开发衔接、加强特困供养与低保救助衔接原则,对全省城乡标准提高幅度和各地标准提高幅度实行分类指导,农村提标幅度高一些、原来标准低的地区提标幅度高一些,全省城市低保标准拟平均提高4%以上,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以上,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和地域之间保障标准差距,始终保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关于执行时间。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切实加强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全面开展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低保救助和特困供养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或者供养;对已在册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或供养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关于资金筹集与安排。《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省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各地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
三、落实提标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的具体举措。一直以来,各级政府对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高度重视,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今年省政府将提标工作纳入了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按照落实要求对各市进行考核。各市政府、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全省改革振兴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开展社会救助及其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确保精准救助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全省各地通过建立跨部门信息比对,核查社会救助及其申请家庭的工资、养老金等收入情况,家庭房产、车辆甚至银行存款等家庭财产情况,办理工商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等情况。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通知》要求,各市要在2018年5月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2018年5月至7月,每月15日和30日,各市民政部门要向省民政厅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将按照省政府要求,采取召开推进会、重点督促检查等方式,推动各地科学、准确、规范落实好这次提标工作,把好事办好。
文件链接:bet-365手机版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