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bet-365手机版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海域类)审批。
2.取消省政府批准的用岛项目建筑物和设施登记核准。
3.取消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4.取消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
5.取消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审批。
6.取消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7.取消地方对内水、领海范围内的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8.取消外国人进入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
9.根据《bet-365手机版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下放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的批准下放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将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下放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将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下放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5.将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下放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6.将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下放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7.将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下放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8.将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及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年审下放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9.将省属水库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下放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0.将一级渔港水域施工作业审批下放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1.根据《bet-365手机版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水产品质量监管,发展休闲渔业、“互联网+”渔业等新兴产业,推进渔业三次产业融合发展。
2.加强海洋经济指导,强化海洋经济调查、统计和分析,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
3.加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整合执法力量,维护海洋与渔业秩序和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拟订海洋与渔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
(二)负责全省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评估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政策,组织开展海洋经济调查及节能减排工作。
(三)拟订全省海域和海岛使用的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及围填海计划,组织拟订并开展海岸线修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县际海域界线勘定工作,发布海岛开发与保护名录,实施海域使用和无居民海岛使用的管理制度。
(四)负责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依法调查处理海洋环境污染和渔业污染事故。
(五)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制度,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指导渔业防灾减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渔业产业发展规划与政策,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海洋牧场建设、休闲渔业发展、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负责远洋渔业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水生动植物病害监测与防控工作。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渔船、渔港及船用装备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措施,指导捕捞生产的布局和结构调整,组织实施捕捞许可和捕捞限额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涉渔船舶的管理,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捕捞渔民教育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渔船的越界制捕工作,指导渔港监督、渔船检验工作。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水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参与渔业水域划界及边界水域巡航管理,维护边界水域渔业生产秩序和渔民合法权益。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拟订海洋与渔业地方技术标准、计量和规范,指导全省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资源调查。
(十)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指导水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组织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拟订执法规范和流程,参与国家海洋维权巡航执法活动,负责海域使用、海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保护、水产苗种、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底文物、海底设施保护执法检查,按规定权限依法调查处理违反海洋与渔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组织遇险渔船抢险救助。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机关党委办公室(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化、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信访、舆情应对、政务公开和宣传及后勤保障等工作,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行政审批处。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省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
(三)海洋经济处(政策法规处)。
拟订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开展海洋产业政策研究,调查分析全省海洋经济发展形势,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产业布局的建议,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核算、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管理全省海洋基础数据,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推动海水利用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起草海洋与渔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海洋督察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海域海岛处。
拟订全省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的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编制并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及围填海计划,负责海域和海岛动态监控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修测及省内县际间海域界线勘定工作,组织开展海域和海岛使用论证、评估、统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征收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承担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的相关工作。
(五)生态环保处(预报减灾处)。
负责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编制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组织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负责海洋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海洋生态补偿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省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及海岛生态保护,建立海洋环境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实行海洋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承担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海洋倾废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编制海洋观测预报规划和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
(六)渔业发展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渔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划,负责提出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水域滩涂养殖发展规划,负责水产苗种监督管理、良种体系建设和新品种审定,拟订渔业产业化和渔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海洋牧场建设、休闲渔业发展、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负责全省渔业养殖病害防治网络体系建设与管理,指导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渔业灾情信息收集分析,组织渔业生产抗灾救灾,组织实施渔业资源增殖,开展跟踪监测及效果评估。
(七)渔船渔港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渔业管理政策,依法保护渔业资源,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组织指导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和遇险渔船抢险救助的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渔船的越界制捕工作。
(八)加工流通处(外事外经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水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对外海洋与渔业合作交流,负责“互联网+”渔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九)科教质监处。
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教育规划和政策及地方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调查评价及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推动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工作,承担科技平台和数字海洋建设,负责海洋与渔业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组织渔民从业技能和渔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组织拟订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安全操作规程,管理水产品包装和标识,组织实施水产品检测检验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和水产品地理标志相关工作,培育、保护和发展水产品品牌,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使用、渔用投入品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
(十)财务审计处。
拟订渔业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渔业生产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提出扶持海洋与渔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承担海洋与渔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渔业经济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与省环境保护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环境保护厅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制定我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保规划。
2.两部门加强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沟通协调,及时相互通报相关信息。
3.两部门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数据共享机制,相互向对方提供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数据。
4.两部门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对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和涉海部门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海洋与渔业厅按分工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用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海洋与渔业厅承担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外渔业捕捞管理、滩涂使用管理等相关职责;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承担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内渔业捕捞管理、滩涂使用管理等相关职责。
(四)省海洋与渔业厅履行的参与国家海洋维权巡航执法活动、管辖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海洋调查测量以及涉外海洋科学活动、涉外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等执法检查的职责,由辽宁省海监渔政局承担。
(五)省海洋与渔业厅履行的渔政监督管理的具体行政执法职责,分别由辽宁省海监渔政局、辽宁省水丰水库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承担。
(六)省海洋与渔业厅履行的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渔港监督局承担。
(七)省海洋与渔业厅履行的渔业船舶检验职责,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水丰水库边境渔业船舶检验局承担。
(八)省海洋与渔业厅履行的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和违法查处职责,由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局承担。
(九)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