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bet-365手机版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审计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
2.根据《bet-365手机版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三)加强的职责。
1.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2.加强对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3.加强对各市审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各市审计管辖范围内重大事项的审计。
4.加强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依法独立对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组织的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政府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市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7.省直部门、市级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
9.各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
10.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对省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七)组织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与市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对市级审计机关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市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派出审计机构。
(十一)组织开展全省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省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政务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行政后勤、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政府采购以及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等工作,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综合计划处。
起草综合调研和重要文稿,拟订审计工作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审计信息、政务宣传、舆情应对、审计结果公告、政务公开等工作,审核市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考核市级审计机关综合管理等情况,负责审计成果统计、研究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法规处。
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市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考核,指导和监督审计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受理并组织审计听证,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组织开展审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电子数据审计处。
负责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归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电子数据的采集、管理、分析、利用和联网审计工作,组织审计省政府和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统筹规划全省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财政审计处。
负责组织审计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牵头组织审计省直部门及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它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级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起草向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组织实施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行政政法审计处。
负责组织审计省直行政政法等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教科文卫审计处。
负责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市级政府和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专项资金,负责组织审计省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农业与资源环境审计处。
负责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市级政府和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土地、矿藏、海洋与渔业、畜牧、农垦、扶贫等专项资金,负责组织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负责审计省政府与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土地、矿藏、海洋与渔业、畜牧、农垦、扶贫等有关的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投资与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组织对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以及在建项目的跟踪审计,负责组织审计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收支,根据审计署授权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市级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组织审计与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管理有关的省直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企业与金融审计处。
负责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负责审计省政府与企业、金融监管有关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二)经济责任审计处。
组织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对省委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对市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担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审计督察处。
负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负责纪检、组织和司法等部门移交的有关审计事项,及时掌握有关部门受理审计移送案件的办理情况,督察市级审计机关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四)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承办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职务任免的有关事项,指导下级审计机关人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四、派出机构
省审计厅设14个派出审计机构:
派出审计一处、二处、三处、四处、五处、六处、七处、八处、九处、十处、十一处、十二处、十三处、十四处,依次对口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
负责对口地区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负责对口地区属于省审计厅管辖范围内的有关审计事项,负责属于对口地区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重点关注对口地区财政、债务、社保、重大投资等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办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员编制
(略)
六、其他事项
(一)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市级党委任免市级审计机关领导正职,须事先征得省审计厅党组同意,任免市级审计机关副职,须事先征求审计厅党组的意见。省审计厅要协助各市党委加强对市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