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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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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bet-365手机版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3.取消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批。
  4.取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审查。
  5.取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审查。
  6.取消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查。
  7.取消注册监理工程师审查。
  8.取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审查。
  9.取消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10.取消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11.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12.取消注册城市规划师审查。
  13.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
  14.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初审。
  15.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16.取消建设领域科技成果鉴定和建设产品投产鉴定。
  17.取消建设工程补充估价表备案。
  18.取消建设工程结算备案。
  19.取消建设工程类别确认管理。
  20.取消编制全省建设工程各专业计价定额。
  21.取消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管理。
  22.根据《bet-365手机版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审批下放至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将城市内一次砍伐、移植五十株以上树木备案下放至市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3.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考核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级资质核定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5.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将招标控制价备案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将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根据《bet-365手机版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省城市管理工作、产镇融合的特色小镇建设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2.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特色小镇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特色小镇建设规划,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指导全省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组织省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规划监督检查及全省重点镇建设。
  (九)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负责拟订城管执法的政策和制度措施,指导全省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四)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财务、安全、保密和政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及重点工作的督查。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公开与发布、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信访处)。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和措施,指导实施和监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负责信访事项受理、转办、交办、复查、复核工作,负责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行政审批处。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单位和机构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注册执业人员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参与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指导各市、县(区)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有关的行政许可工作。
  (四)住房保障处(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承担棚户区住房改造的指标任务,指导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组织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管理住房保障信息及档案。
  (五)城乡规划处。
  负责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编制,推进“多规合一”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城乡发展战略,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监督实施全省城市规划,按审批权限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和指导地铁、轨道交通规划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审查报批和监督保护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指导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商品房调控、销售的指标任务,指导房地产“去库存”和商品房交易网签备案工作,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研究分析住房重大问题,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全省房地产业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省房屋产权管理。
  (七)建筑业监管处。
  承担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的指标任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建筑业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拟订全省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工作,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承担预防和清理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负责全省建筑业执业人员管理,负责工程造价管理,拟订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八)城市建设处。
  承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标任务,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指导城市环卫、园林、市容环境整治等工作,指导城铁、轨道交通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定级及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九)公用事业处(省城市供水节水办公室)。
  负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拆除小锅炉、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工作,拟订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设施等工作,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拟订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
  (十)村镇建设处。
  承担贫困农户危房改造的指标任务,指导新型城镇化、宜居乡村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具体负责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并监督管理,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全省集体土地所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拟订全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省村镇规划建设监督检查。
  (十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扬尘治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勘察设计监管处。
  负责指导全省城市设计工作,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省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重大勘察设计质量事故调查并监督处理,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综合管理工程建设、城镇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三)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
  负责指导清洁能源供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组织重大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组织实施科技合作项目,负责建设科技成果和产品投产鉴定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和技术成果转化,指导建设工程应用产品质量认证,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经费管理。负责实施建设行业标准化和计量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
  (十四)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负责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网络,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受理住房公积金投诉举报,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重大违纪案件。
  (十五)城市管理监督局。
  负责拟订城管执法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全省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专案稽查工作,组织或参与专项稽查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稽查工作。
  (十六)综合计划处。
  负责对上争取国家资金、优惠政策工作,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拟订全省城乡建设相关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项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统计信息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国际交流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外事工作,按权限组织拟订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综合管理行业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
  (三)关于房屋产权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 时  间: 2017年0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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