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 -> 政府机构 -> 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组成部门  
【 字体大小: |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bet-365手机版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
  2.取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审查。
  3.取消权限内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
  4.取消权限内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5.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
  6.取消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确定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审查批准。
  7.取消矿泉水注册登记。
  8.取消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审批。
  9.取消地质资料保护登记。
  10.取消在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外的园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审批。
  11.根据《bet-365手机版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土地权属登记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将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经营许可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
  4.将不动产登记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根据《bet-365手机版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建设用地保障,加快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2.加强优势矿产的保护,不断提高其开发利用水平,加快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
  3.加强国土资源执法,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切实维护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政策并贯彻实施,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补充拟订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各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省内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全省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六)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并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
  (八)承担规范全省建设用地置换行为的责任,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
  (九)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三)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四)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办法并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五)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拟订国际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批矿产资源国际合作区块,监督国际合作勘查开采行为,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文字综合、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安全保密、政务宣传、新闻发布、舆情应对、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等有关工作,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政策涉及国土资源领域问题的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
  (三)行政审批处。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省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
  (四)规划处。
  研究全省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编制实施全省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等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全省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参与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会审,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实施规划的审查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的实施,归口管理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性分析。
  (五)财务审计处。
  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参与厅管系统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实施财务检查。
  (六)征转用地管理处。
  拟订全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承担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的相关工作,指导市、县开展征地组卷报批工作,指导市、县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使用)的补偿工作。
  (七)耕地保护处。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划定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负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
  (八)土地调查监管处。
  负责定期组织全省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开展全省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等专项调查工作,组织汇总土地利用状况及变化结果,组织全省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指导市级土地调查工作。
  (九)不动产登记局。
  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执行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指导调处重大或跨市土地权属争议,指导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十)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
  (十一)地质勘查处。
  组织全省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拟订地质勘查相关规范、政策,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承担探矿权相关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
  (十二)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采矿权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三)矿产资源储量处(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
  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承担矿产资源督查管理工作。
  (十四)地质环境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承担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指导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五)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拟订全省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矿山(含煤矿)日常下井等执法检查工作,查处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承担信访工作。
  (十六)科技外事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计划,拟订省级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编制国土资源国际合作规划和计划,承担对外及对港澳和台湾地区的国土资源合作交流,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业科技进步和国际合作交流工作。
  (十七)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八)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按规定承担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班子成员配备建议,报省政府审定,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
  (三)关于土地权属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以外土地权属管理相关工作,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以内土地权属管理相关工作。
  (四)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联合执法和日常随机巡查机制,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矿山(含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 时  间: 2017年01月26日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