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bet-365手机版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省政府机构改革后,设置辽宁省教育厅(正厅级),与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辽宁省教育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是中共辽宁省委主管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派出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
3.高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
4.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间学生转学核准。
5.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备案。
6.中等职业学校目录外专业设置备案。
7.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审核。
8.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非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9.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
10.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11.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12.国家重点学科审批。
13.高校设置和调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审批。
14.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先进单位表彰。
15.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
16.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审核。
17.高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
18.高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
19.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备案。
20.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初审。
21.高校重点实验室初审。
22.“2011协同创新中心”初审。
23.高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
24.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
2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26.省域范围内跨地区举办中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审批。
27.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
28.港澳台本科在读学生转读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本科生审批。
29.对教育部实施的高校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专业审批的初审。
30.根据《bet-365手机版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下放至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校。
2.将普通中专招生计划编制和普通中专录取下放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核定下放至市级政府。
4.将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
5.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拟定下放至市级政府。
6.将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审批下放至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
7.将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下放至相关高校。
8.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力、终止下放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9.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下放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0.将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下放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1.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下放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2.将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3.将高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分批下放至高校自主管理。
14.将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下放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5.根据《bet-365手机版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产教融合,按产业类别对高校进行分类管理,按企业需求开展科研立项,校企共同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持续化支持,将科研成果在辽宁转化。
2.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促进教育管理职能转变,实现对全省中等及以下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学质量全方面督导评价。
3.加强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工作。
4.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统筹推进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二、主要职责
(一)省教育厅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方针、政策、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负责省属学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的设置与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各类高等教育招生计划,负责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3.负责全省教师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
4.负责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基建投资政策。
5.负责统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统筹管理基础教育教材,指导全省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实行学校标准化建设,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制定基础教育教学指导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推进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6.拟订语言文字工作政策,编制全省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7.统筹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8.指导全省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负责全省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拟订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发展政策和教学指导文件。
9.统筹管理全省高等教育,统筹指导全省继续教育,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评估工作,承担深化省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职责,负责省属高校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审议、审核省、市属本专科院校的专业设置。
10.承担全省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承担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11.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德育、美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学校安全等工作。
12.规划、指导高校的科学研究,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等各类科技计划实施工作,推进全省教育信息化工作,协调指导高校参与国家和地方创新体系建设。
13.负责推进我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统筹管理全省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参与拟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实行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14.统筹管理全省教育方面的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负责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教育系统引进国外智力的管理,组织协调开展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15.负责全省学位授予工作,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专业,审核硕士点、博士点设置,指导全省高校学科建设。承担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16.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委高校工委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高等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2.指导全省高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工作、干部教育工作和统战、群团工作。
3.负责省属高校党的建设和统战工作。
4.按分工负责省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管理或协助管理省属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
5.承办省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政务公开和宣传、舆情应对、新闻发布、信访、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厅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行政审批处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省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负责高校章程管理,起草综合性教育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重要材料综合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申诉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省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建设工作,承担全省教育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综合协调全省各类教育的布局结构调整工作,承担省属高、中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的设置工作,负责全省高校绩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各类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指导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承担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统筹管理国家和省下拨的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国内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负责机关、厅直属事业单位、省属高校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及资本运营监管工作,负责机关、厅直属事业单位、省属高校的审计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全省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等制度,参与拟订并督促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参与拟订全省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全省教育收费政策、收费标准,统计并监测全省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
(五)学前与高中教育处(民族教育处)
承担全省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及基本教学指导文件,拟订幼儿园分类办园标准和准入制度,规范学前教育内容和办学行为,指导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指导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改革工作,指导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统筹管理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教材并组织审定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地方教材。
(六)义务教育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全省义务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义务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指导义务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改革、考试评价改革,统筹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拟订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政策措施,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教材并组织审定义务教育地方教材,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指导国家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的应用,拟订语言文字工作地方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承担全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拟订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发展政策和教学指导文件,指导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负责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等院校专业设置的审核备案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德育工作与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及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指导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工作。
(八)农林医药高等教育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承担全省农林医药类高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林医药类校企联盟建设工作,开展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人才培养工作,承担农林医药类高校本科教学宏观管理工作,指导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专业规划和建设、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及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对农林医药类高校申请设置的专业进行审核、审议,指导农林医药类高校图书文献信息保障、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教学工作。负责全省教育方面的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省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工作,按权限负责全省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核或审批,指导全省来华留学生、汉语国际推广、教育系统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审核在我省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负责教育对外宣传工作。
(九)工业高等教育处(高校学生工作处)
承担全省工科类高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科类校企联盟建设工作,开展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人才培养工作,承担工科类高校本科教学宏观管理工作,指导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专业规划和建设、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及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对工科类高校申请设置的专业进行审核、审议,指导工科类高校图书文献信息保障、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教学工作。负责全省各类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拟订全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相关政策和改革措施,负责全省各类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计划。
(十)服务业高等教育处(评估处)
承担全省现代服务业领域高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现代服务业校企联盟建设工作,开展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人才培养工作,承担现代服务业领域高校本科教学宏观管理工作,指导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专业规划和建设、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及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对服务业领域高校申请设置的专业进行审核、审议,指导现代服务业领域高校图书文献信息保障、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教学工作,负责对高等教育审核评估。
(十一)社会事业高等教育处(教师工作处)
承担全省社会事业领域高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社会事业类校企联盟建设工作,开展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人才培养工作,承担社会事业类高校本科教学宏观管理工作,指导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专业规划和建设、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及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对社会事业领域高校申请设置的专业进行审核、审议,指导社会事业领域高校图书文献信息保障、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教学工作。规划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协调指导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指导并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组织协调中小学教师、校长的培训,协调指导学校分配制度改革。
(十二)督导处
拟订全省教育督导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指导市、县两级教育督导工作,承担对市、县两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检查和评估,督导中等及以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负责中等及以下学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负责督学、评估和监测队伍建设,承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日常工作。
(十三)科技与信息化建设处(高校产业处)
规划组织全省高校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规划组织高校参与国家和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学技术及哲学社会科学等各类研究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校科技创新平台发展和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负责全省高校产业管理和产业集团建设工作,负责厅直属事业单位、省属高校出版物的相关审核工作,推进全省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四)组织部(统战部)
统筹指导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工作,负责省属高校党的建设、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党的建设工作责任制的组织落实工作,指导省属高校党委、纪委换届工作,负责省属高校参加党的全国及省代表大会代表的推荐选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省属本科高校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省属高等职业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管理或协助管理省属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负责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派工作,指导全省高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统战工作,负责省属高校统战工作,负责联系高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支持、帮助高校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十五)宣传部(思想政治工作处)
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指导高校宣传和政治稳定工作,负责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组织落实工作,统筹规划和负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全省高校群团工作。
(十六)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规划全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工作,指导高校学科建设工作,承担高校一流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协助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工作,承担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学校安全与体卫艺教育处
拟订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措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和协调学校安全事件处置工作,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指导全省大中小学体育、美育、卫生与健康教育、国防教育和相关教学改革工作,拟订地方相关政策和教学指导文件,规划指导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教师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大中小学生参加国际、国内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十八)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厅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省属高校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